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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保障系列自助卡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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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04-10 17:40:00

个人账户资金保障系列自助卡适用条款汇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投保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的“您的个人账户”包括:

(一)您名下的存折;

(二)银行卡,包括:

1.您名下的借记卡;

2.您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3.以您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您名下的网银账户;

(四)您名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个人账户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障内容

第三条  本保险会为您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障您的个人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保障您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保障您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您的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保障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卡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四条  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您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您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

(四)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您能获得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投保申请中选择的额度为准。

 

保险费

第六条  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

 

双方义务

第七条  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或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注意。

第八条  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后,我公司将发送保险单给您或投保人,上面会载明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中填写或选择的信息,以及我公司的相关信息。请保管好相应的保险单,以备查询或理赔使用。

 

索赔申请

第九条  当您发现您的个人账户发生资金损失后,需尽快向公安机关和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功投保后,我公司发送给您的保险单号;

(二)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三)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四)您的身份证明;

(五)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条  保险保障期间内,我公司向您支付的赔款累计最高为您的保险金额。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单发送给您或投保人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期间届满。期间,我公司及投保人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双方同意。如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退回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释义

第十三条  【您】指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即存折、银行卡及网银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有人或他人信用卡附属卡的合法持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个人账户挂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需附加于平安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需对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您的个人账户进行挂失、冻结的,就您因此而支付的挂失、冻结手续费、重新补办手续费,我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您的个人账户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

(二)您的个人账户丢失、或您遗忘密码;

(三)其他需要挂失、冻结或重新补办个人账户的情形。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三条 请您注意,以下情形或费用损失,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个人账户挂失、冻结、重新补办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您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已获赔次数已经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可获赔次数。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可获赔次数以投保人投保申请中选择的额度为准,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索赔申请与赔偿处理

第五条  当您挂失或冻结您的个人账户后,需尽快向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功投保后,我公司发送给您的保险单号;

(二)您的身份证明;

(三) 账户挂失或冻结证明;

(四)挂失或冻结费用凭证;重新补办的,还需提供重新补办费用凭证。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每挂失、冻结和重新补办一个个人账户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我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次数以保险单载明的可获赔次数为准。当您的已获赔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可获赔次数的,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此文关键字:个人账户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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