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您好,欢迎光临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登录注册 收藏本站|在线留言|联系我们|人才招聘|官方微博|网站地图

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统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全国咨询投保热线400-0510-201
工伤保险,分红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字号:T|T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3-06-17 09:12:00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的追认。

  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我们在展业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如实告诉,订立保险合同时要由客户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以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

关于我们|险种中心|经销代理|帮助中心|诚聘英才|客户服务|服务条款|网站地图|联系我们